文档介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及减免缓
事项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
办理地址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办公地点行政事项受理大厅(《关于调整市发展改革委行政事项受理地点的通告》)
办理电话
66411542(窗口一),66410812(窗口二),66410811(窗口三),66410810(窗口四)。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8:00。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缓的单位应首先向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区县发展改革委对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文提出申请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事项。
3、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办理受理手续。
4、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减免缓批复。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但不得高于城八区和下述情况征收标准: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骨灰堂、殡仪馆。
,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
。
。
“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办理依据/征收依据
原市发展计划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726号)
示范文本
无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申请事项的请示文件(请示文需说明项目基本情况、执行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金额等)。
2、项目立项文件。(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下同)。
3、规划部门有效的规划意见。
4、绿化隔离地区项目需提供该项目被确认为绿化隔离地区的批准文件(区绿指办出具证明,证明减免事项所执行的政策文件等)。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项目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用地预审)、设计单位提供的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建筑面积基本情况证明。
经济适用住房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