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代孕立法探析
摘要关于代孕,各国的处理方法和法律规定各有不同。我国对于代孕,在立法上采取了禁止的态度,目前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文章对国内外代孕立法的现状进行对比分析,认为我国对代孕应采取开放态度,有条件地承认其合法性,进而对我国代孕立法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代孕有效完善
作者简介:范贤聪,宜宾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司法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69-03
一、代孕的产生及原因
(一)代孕的产生
在我国,代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借腹生子”、“典妻”,与现代社会“借腹生子”有着不少相似之处。典妻萌芽在南北朝时期,普遍存在于宋朝时期。古代的典妻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特征,女性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客体,是商品,可以随意买卖。
现代意义上的代孕,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人工生育技术的迅速发展而产生的,它与古代的
“借腹生子”有着本质的不同,女性在代孕关系中处于主体地位。
目前对代孕并没有权威界定,通说认为,代孕是指代他人怀孕及生育,指女性接受他人的委托利用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
笔者认为,代孕是代替他人怀孕生育,是指不能生育或者不愿自己生育的夫妻,委托其他女性,采用人工生育方式为其生育孩子的行为。在这一行为中,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被称为代孕母亲,委托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称为委托方或委托父母。
代孕一般分三种:一为精子、卵子来自夫妻双方借用代理孕母的子宫;二是精子来自丈夫,卵子由代孕者或其他捐卵者提供,经体外授精后,由代孕者怀孕生育;三是卵子来自妻子,经异质人工授精后通过胚胎移植由代孕者生育。
(二)代孕产生的原因
笔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代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代孕生育是人类利用医学科技来实现生育权的方式,是伴随着试管婴儿技术诞生的新事物,代孕技术避开了传统的两性结合才能生育的限制,单身的女子或男子都可以在委托代孕母的情况下生育自己的孩子。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变化与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变化与发展,开始着新的挑战与突破。代孕改变了以性爱为基础的传统生殖方式,给传统的生育观和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代孕可以说是一种观念在实践领域的尝试。
男女中的一方有生育上的疾病,无法生育,代孕可以帮助不孕者,使其实现生儿育女的意愿,解除其精神上的痛苦,使不孕家庭享受天伦之乐,提供给不孕者营造一个健全家庭生活的机会。
二、国外代孕相关立法
代孕在国际上是颇有争议的,各国对待代孕的处理方法和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一)禁止或严格限制
美国对于代孕有不同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等地代孕受法律保护,在俄亥俄州代孕规模最大。但也有好几个州是禁止“租用”女性生殖器官的,如纽约、新泽西、新罕布什尔、密歇根、华盛顿及哥伦比亚特区等州,代孕是违法的。
大部分州的法律规定,代孕母亲与婴儿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关系,订立合同的委托一方为代孕婴儿的父母。
在美国,一般既要支付给代孕母亲费用,也要支付给代孕中介机构费用。
在英国,代孕是合法的,但是被严格控制,禁止商业代孕行为,规定凡费用超过1万英镑的代孕行为都是非法的。因此,在英国实际上实施代孕是很难的,因为代孕行为的最大付出者
——代孕母亲根本没有经济利益,很难实行且很容易产生纠纷。英国以遗传学为根据确立亲子关系,婴儿归提供精子、卵子来源的人所有。
意大利对代孕的态度更加强硬。意大利议会在2003年12月制订了《人工受孕法》,禁止代孕,并严格限制人们采取助孕技术。该法获得通过。
瑞典和澳大利亚都认为代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认为代孕协议是无效的,因此生下子女的妇女就是代孕婴儿的母亲。澳大利亚法律规定,不问精卵来自哪里,生育婴儿的母亲和丈夫为婴儿的法定父母。
在法国,根据1994年通过的《生命伦理法》,也禁止代孕行为,那些根据代孕协议替他人生育子女的妇女只能把生下的子女归为己有,否则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德国也是禁止代孕的。对于已经造成违法代孕和生子的既成事实,为了保护已出生者的利益,法院会依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解决孩子身份认定及亲权归属等后续问题。
(二)承认代孕合法
在捷克、波兰等东欧国家,代孕是合法的。
在印度,代孕是合法的,且价格低廉,代孕业已成为印度最重要的产业之一。
韩国是另外一个代孕基地,虽然存在是否“租”子宫的争议,同时韩国法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