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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瓶装燃气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经营类
1、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设立的供应站点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经营。
2、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的燃气。
3、瓶装燃气掺杂使假,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
4、瓶装燃气的充装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缺斤短两。
5、充装后未对气瓶角阀进行塑封或假冒其他单位塑封。
6、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汽车运输。
7、不遵守政府价格政策,搞价格同盟、恶意抬价或压价。
8、搞虚假宣传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二、安全生产类
1、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3、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燃气运行操作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送气服务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5、未按规定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6、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不健全,未定期开展演练。
7、未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抢险工具。
8、场站、供应点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或行业标准。
9、设备、管道、安全附件、消防、浓度报警、防雷防静电等设施未定期检测或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仍在运行,接到管理部门整改通知后未按规定完成整改。
10、充装、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11、供应站点和送气工存在用钢瓶相互倒灌行为。
12、机动车辆未戴阻火器进入生产区。
13、在生产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打手机、使用明火或未经审批进行动火作业。
14、未定期对设备运行情况巡查并记录。
15、未按规定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16、供应站点的实瓶存瓶量超过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