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和宏公司总部
   
 
 
核准:陈德庆审核:莫琦制订:惠新政
 
 
文件级别
二级
文件编号
DNSZB-HR2-016
生效日期
2012-9-1
版本
 
目的
为合理规范公司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员工社保、住房公积金正常缴纳,特制定此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总部、国际事业部、工程线缆事业部、厂家配套事业部的所有员工。
名词解释
缴纳基数:指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额度。
主要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该规定。
行政部门:负责社保卡的办理。
社保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包括的内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缴纳规则
当月15日前(含15日)入职的,当月缴纳,15日后入职的次月缴纳;当月15日前(含15日)
离职的,当月停止缴纳,15日后离职的,次月停止缴纳。
深圳市户籍员工缴纳综合医疗保险,非深圳户籍员工均缴纳住院医疗保险。
缴纳基数
缴纳社保的基数为月基本工资。。
缴纳比例及缴纳基数范围
项目
深圳户籍员工
非深圳户籍员工
缴纳比例
缴纳基数范围
缴纳比例
缴纳基数范围
公司
个人
公司
个人
养老保险
11%
8%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10%
8%
市最低月工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医疗保险
%
2%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
%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育保险
%
/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
/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
%
/
市最低月工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
/
市最低月工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失业保险
%
/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纳基数调整
员工因试用期转正、岗位调动、薪资调整等情形发生薪资变动的,当月15日前(含15日)生效的,缴纳基数在当月调整, 15日后生效的,在次月调整,缴纳基数为变更后的月基本工资。
社保补缴
由于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的社保未能及时缴纳的情形,公司一律不予补交。
社保卡办理
办理时间:每月月初。
所需材料
初次办理:员工数码照相回执一份。
补办: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注: 20元制卡费用初次办理由公司承担,补办由员工自行承担)
社保各险种办理
养老保险金领取、医疗保险报销、生育保险报销、失业保险办理由员工参照社保局办理流程自行办理。
工伤保险申报
申报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申报流程: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工伤申报。
申报所需材料参照社保局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缴纳规则
当月入职的员工次月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当月15日前(含15日)离职的,当月停止缴纳,15日后离职的,次月停止缴纳。
深圳户籍员工及非深圳户籍员工均按同一标准缴纳。
缴纳基数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月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