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查、协查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案件协助调查工作,保证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准确、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案件协查、核查办理工作的督查、督办,由市局法制监督处负责登记(包括来函和复函)、分发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向省级、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提出协查要求。
第四条各县(区)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及市局各业务处室提出案件协助调查的请求,需经市局法制监督处审核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加盖机关印章发出。重大、复杂案件的协查需上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不得随意或假借办案的名义提出协查、核查要求。
第六条市局法制监督处收到协查函,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转交给提出协查单位或部门(同时抄告市局稽查处)。各县(区)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及局各业务处室收到协查、核查函的,严格实施首问负责制,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交市局法制监督处进行统一登记。
市局法制监督处根据同级协查原则及事权划分,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给各县(区)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及相关业务处(室)承办。
第七条承办单位或部门在接到市局法制监督处转办的协查、核查函后,应当明确承办人员,在自接到协查、核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市局法制监督处,不得拖延或不予协查。
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及时通知市局法制监督处,并商定回函时间,最长协查、核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复函应经市局法制监督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人批准,加盖机关印章回复。省局下发核查案件的复函需按时上报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