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权力、权威与合法性
一、权力与秩序
所谓权力运作机制,我指的是在一个社会中与基本社会秩序相关的那些权力构成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换言之,也就是决定社会秩序根本特点的那些权力的结构性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因而,需要首先指出的是,在“清代循化厅所辖藏区权力机制研究”这一框架下,我将展开讨论的是三种权力——部落权力、宗教权力与国家权力及其结构性互动关系;其次,对三种权力运作机制研究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揭示它们各自存在的基础和自我展示的类型与功能,根本的落脚点则在于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影响和决定着一个特殊地方社会的社会秩序。
当我们说到“人是社会性的动物”这样一个普遍真理的时候,已经将人类对社会秩序的需求深深地根植于人类的本性之中。人在面对客观自然世界时的不自足性,迫使每一个单个的人都有进入到社会中的欲求与冲动,希望在团体的生活中规避来自客观世界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安全威胁。然而社会并不是自主、自动形成的——在这一方面,不管来自人心“善”或是来自人心“恶”的命题,都不能否认的一个基本事实——资源的稀缺性造成了从物质层面上瓦解群体团结的内在冲突。因而,对安全和意义的渴求,一直是人类持续不断追求的目标,这就是社会秩序存在的内在合理性和意义所在。正如莱斯利·里普森所言:“人类希求的不仅是人身安全,为了与同类进行普通的日常交往,他们需要一种建立在互相信任基础上的最低限度的稳定性。此外,人们还学到了与物品的关系。通过劳动积累他们当作财产保存的所得物。自此,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职能被扩大到要围绕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建立的一种安全体制,对此最恰当的描述莫过于‘秩序’一词。”[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5页。
可见,社会秩序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是共同体内每一个成员可期望利益的实现。社会秩序对于社会的规定性,被人们表达为:“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就不可能运转。”[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5页。
甚至还有人将社会秩序上升到社会的本质意义之上:“社会之所以成其为社会,是因为其有着自身的秩序即社会秩序,也就是说,社会乃是因其秩序而构成,没有社会秩序就没有社会,所以,社会秩序乃是社会的基础、根据和本质。社会的实质就是按照某种秩序组织起来并按照这种秩序运行的组织系统。”高懿德、牛磊:《论社会秩序问题与社会哲学的主题》,《学术论坛》2003年第4期。
所谓社会秩序,简言之,即“社会得以聚结在一起的方式”[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张华青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页。
。人们认为在日常的意义上,“秩序”包含三重含义:(1)秩序指对立面之间或多样性之间的起码统一,即事物中相互对立的两个或多个方面之间的张力平衡;(2)秩序指事物之间或者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协调一致,并达到生命有机体的层次;(3)秩序指事物及其要素之间的和谐状态。邹吉忠:《论现代社会的秩序问题》,《河北学刊》2002年第1期;秦扬、邹吉忠:《试论社会秩序的本质及其问题》,《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7期。
对一个社会共同体来说,稳定的社会秩序不仅是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共同体内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和生活的必要前提。因而和谐的社会秩序一直是人类基于人性的美好期望。
尽管人们渴望和谐的社会秩序,然而即使坏的秩序也决不会自我呈现、自我实现。这是一个持续困扰着中外仁人志士的社会迷思。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而言,自从孔德创立社会学,尤其是霍布斯的《利维坦》问世以来,
“社会秩序如何成为可能?”一直是社会科学众多命题的核心之一。随着现代社会复杂性的日益增强和社会问题的不断涌现,对这个古老话题的反刍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有趣味、最为重要的一项智力发展”[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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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是如何生成的,在学术界存在严重分歧,形成了分别基于建构论和演进论的秩序生成二元对立式理解。它们分别基于两种认识论的传统:唯理主义的传统和经验主义的进化论传统。来自笛卡尔的唯理主义传统立基于每个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动和个人生而具有智识与善的假设,认为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藉个人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型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所有细节。对此,哈耶克称之为“理性主义致命的自负”[英]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53页。
。因而在哈耶克看来,“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主张理性的限度,而且反对任何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