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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空抛掷物责任的讨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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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高空抛掷物责任的讨论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
9/2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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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讨论案例一:重庆烟灰缸案
2001年5月11日凌晨约1时40分,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经医院的精心治疗,郝某在昏迷7天后终于睁开了双眼,为此,他家花去了医疗费计9万元。伤情虽然得到了控制,但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郝某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这场“飞来横祸”不仅给郝某个人在身体、精神与事业上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且给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蒙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事后,其家人对抛掷烟灰缸的肇事者调查无果,且公安机关也无法确定烟灰缸所有人。在此情况下,2001年8月,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
9/2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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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一审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有扔烟灰缸嫌疑的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也由22名“嫌疑”被告分担。
判决后,王某等住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20户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该楼全部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事发时该两幢房屋的居住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维持原判。
9/2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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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社会反响:
本案判决后,被判赔钱的22名被告连呼“冤枉”,认为自己是无辜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扔了烟灰缸,却要他们人均赔偿8000余元,有悖社会常识,实在不合情理。
经当地媒体披露后,立即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强烈反响。有人认为,空中坠物属意外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事情既然已经发生,就应该给受害者一定补偿,依照公平原则让相关住户共同分摊责任是比较合理的处理方法,也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有人持怀疑态度,认为受害者虽然是无辜的,但他一个人的无辜用2l户人家的无辜来弥补是否合理,在侵权人不明时可否可以“株连九族”?
9/2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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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案例2:、“济南菜板案”
2001年济南市孟老太在进入自家居民楼楼道入口前与邻居说话,突然被从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该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以不符合公安部刑事立案标准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死者近亲属遂将该楼二层以上十五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医药费、,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仍就裁定驳回。
经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再审后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9/2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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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案例3: 、“深圳玻璃案”
2006年5月31日傍晚,深圳向南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像平常一样放学回家,在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当地警方介入此案,先后采取了核对指纹、侦查询问、侦查实验等手段,但仍旧迟迟不能确定是谁抛下的玻璃。小宇的父母遂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居户以及管理好来居的物业公司共计74家告上法庭,,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原告及物业公司均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之中。
9/2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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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讨论议题:
1、什么是高空抛掷物责任?如何界定?
2、高空抛掷物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3、构成要件?
4、高空抛掷物责任能否类型化为一种侵权责任类型?
5、高空抛掷物责任中主要存在那几方主体的利益冲突?其本质是那些价值的冲突?
6、如何确定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7、如何彻底地解决该类纠纷?
9/2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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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一、什么是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如何界定?
(一)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