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日照分析
《建筑技术设计综合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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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
6、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7、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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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9、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0、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1、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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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基本规定
一、日照窗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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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图
一:设置-日照设置:
二:设置-单位转换:
毫米变米,框选全图(已经是以毫米为单位的图,不需要执行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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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图
三:基本建模-建筑高度:
1、打开一张总图,只保留建筑的外轮廓线。
2、标识出建筑总高度,建筑场地相对标高(建
议设置所有建筑物中底标高最低的一个为0,其他
底标高就往上加)阳台、窗的位置,建筑层数。
3、执行建筑高度命令,输入建筑的总高度及基
底相对底标高。
4、切换至三维视图,检查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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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图
三:基本建模-建筑高度:
5、建筑命名
6、建筑分组
一般分为已建建筑和新建建筑
两组。
7、两点插窗
所有参与日照分析的居住空间
南向窗,首层层高应包括相对标
高的高差以及商业建筑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