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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于传发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9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0234元。
     三、。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63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一0年三月十九日
2010年金寨收入4428
(六安)
2011年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0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添加时间: 2011-3-18 16:22:50 来源: 作者: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点击数:1686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788元
城镇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