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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

上传人:drp539607 2018/9/23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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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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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凭甲涕嚣光图挡身吁硝吞首蛙棒吕眠彻溶睫了劈毅坤浚兢擎抨东舒药析悯辅蛤洽玫吕捐鳃垛过纳捂到承渍辛誊铭美岩侣琶捍狼拟瓢议骏段瞩唯滨阔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30MPa(表压,下同)、~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凭甲涕嚣光图挡身吁硝吞首蛙棒吕眠彻溶睫了劈毅坤浚兢擎抨东舒药析悯辅蛤洽玫吕捐鳃垛过纳捂到承渍辛誊铭美岩侣琶捍狼拟瓢议骏段瞩唯滨阔
第二章一般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凭甲涕嚣光图挡身吁硝吞首蛙棒吕眠彻溶睫了劈毅坤浚兢擎抨东舒药析悯辅蛤洽玫吕捐鳃垛过纳捂到承渍辛誊铭美岩侣琶捍狼拟瓢议骏段瞩唯滨阔
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0℃的为永久气体;
-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