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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ing_zhiguo03 2015/9/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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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对修正《继承法》几个问题的意见
摘要随着社会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在现实生活中,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我的合法权益、反对侵权行为。继承法是指我国在1985年10月1日颁发的一部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的法律,其中规定了继承时间、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财产分割等等继承相关问题。然而现阶段,我国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层出不穷,不能有效地解决现实纠纷,保护居民合法的财产权益。本文主要分析了对修正继承法的几个问题建议。
关键词继承法财产继承权法制意识
作者简介:周姿言,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86-02
继承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公民现实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我国居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居民越来越关注于我国继承法、及其相关的事宜法律文献的修改、颁发。目前,现行继承法颁发的时间久远,已经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继承权、继承效率等等法律问题。因此,修正和补充我国继承法势在必行。我国的继承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更好地健全我国的继承法,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主要从应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范畴、完善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制度、加强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录音遗嘱应该废除、确认补充继承制度等几个角度入手,浅谈了修正我国《继承法》几个意见。
一、应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范畴
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了,在遗产继承时,继承人的顺序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没有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地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继承权主要是通过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方式,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在其父母要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境下,才能享有继承权;而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包括但不限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继承。也就是说,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取得继承权还居于其父母身前是否放弃了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权,是否存在某种违法行为,被取消继承权。这样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代继承有着过于严格、苛刻。居于我国现有人口状况,和提高人口素质政策的影响,大力提倡少生优生、晚婚晚育的人口政策。因此,在当代社会家庭一般都是独生子女,并且三倍同居的家庭关系现状普遍存在。由于长时间生活在一起,他们在情感和生活上有很大联系。另外,明确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地位,有利于加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意识和提高辅助积极性,避免遗弃老人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发生。因此在继承法修改中,应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范畴,明确我国的继承人范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地位。
二、完善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制度
现行我国继承法中继承人债务清偿制度是指,继承人在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是居于继承财产的基础,也就是说继承人是以继承财产为限的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务,是将所继承的财产清偿,其债务超出部分继承人没有法定义务清偿。限定继承原则是避免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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