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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毕业生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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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毕业生推荐表.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8/9/2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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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毕业生推荐表
(一)就业协议书
1、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辽宁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发。任何单位或各人均不得复印、复制毕业生协议书。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协议书一式四份,每位毕业生只能有一套协议书,并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约。
2、协议书由学校统一编号登记后,发至学院毕业生辅导员处保管。对于保送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或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协议书由学院代管,不得以其他理由领出。
3、就业协议签订的一般程序:
(1)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学院进行审核。
(2)毕业生填写应聘意见并签字;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由招聘负责人签字、盖章;双方填写其它约定条款。
(3)视各地接收高校毕业生政策要求,如有相关规定,就业协议书须加盖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公章,或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接收函。
(4)学院审核、加盖公章;
(5)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加盖公章;
(6)学校收取协议两份,纳入就业计划;用人单位、毕业生各保留1份。
4、协议书上所列项目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5、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注明于协议书“补充约定”栏内。凡未告知用人单位情况,在被录取(或录用)后不能去已签协议单位工作的,必须取得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按违约处理,如单位不同意,毕业生须按协议就业。
6、毕业生如不慎遗失就业协议书,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调查、审核确属遗失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收到个人申请书的7日之内办理补发手续。
7、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应严格履行签订的就业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需经得另两方同意,并报经签证机关核准后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未经协商,单方面不得终止和变更协议内容。
8、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协议书后,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在就业方案上报之前,毕业生若提出解约,则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即办理违约手续的程序)进行: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原签约单位出具书面退函;
(3)学院签署意见:毕业生辅导员签字,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4)将上述材料及原就业协议(一式四份)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申请更改就业计划。
9、毕业生若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已与用人单位签约但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毕业生本人要主动向相关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或伪造就业协议书、或私制公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毕业生自己承担,同时学校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转让协议书与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追究连带责任。
11、对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拒不履行就业协议,经学校教育无效的毕业生,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2、就业协议书管理与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其它事项:
(1)就业协议书,需用黑色碳素笔或蓝黑钢笔填写,不得涂改;
(2)非定向生、委培生在“培养方式”一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