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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犯罪目判断标准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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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犯罪目判断标准应用.doc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8/9/24 文件大小:1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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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金融诈骗罪犯罪目的判断标准的应用

关键词: 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判断机制
内容提要: 在判断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时仅有判断标准是不够的, 还必须解决判断标准的应用问题。判断过程中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存在状况及其相互关系, 对判断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 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 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 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但是这种划分仅仅从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标准的设置角度来认识两者在证明标准中的地位, 虽然也反映了两者的关系, 但这种关系只是一种总体界定, 在具体分析时这种界定尚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同时,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心理态度所特有的认知间接性和影响复杂性的特点, 也使得我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可能绝对无误地重现行为人行为当时的内心思想在很多时候我们也将其称为全真再现, 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排除不合理的可能, 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成立与否时必须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其自身的条件以及其它已存在的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这种分析的关键在于各证判断标准所包含的内容及其对非法占有目的成立与否的影响力, 同时还必须考虑各判断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 其实际上也就是一个完整的证明过程。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将这种证明过程完全的表述出来, 但当判断结论受到质疑时, 则应当公布这一证明过程, 以保证对方能够有针对性的实现自己的抗辩权利。
因而, 在判断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时仅仅有判断标准是不够的, 还必须要解决判断标准的应用问题。为了便于在判断过程中对各种因素的应用, 我们依据各种客观存在的因素对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同作用, 将其分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和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是指足以使行为人内心对非法控制或者失控的追求被合理化确认的因素, 如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担保、履约能力的恶意缺失、对权利人间接控制状态的直接否定或割裂、行为人恶意不履行义务等等; 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是指足以使行为人内心对非法控制或者失控的追求被合理化排除的因素, 如行为人充分的履约能力、对权利人间接控制状态的直接否定或维持、不能履行义务的合理原因等等。同时从概率角度主要讨论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对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影响等等问题。希望能够以此为基础更进一步完善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机制。
( 一) 非法占有目的的影响因素的存在状况
从实践中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来看, 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已经确认的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属于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例如不具有清偿能力的甲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并且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骗取乙银行信任之后, 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之后, 甲并未将贷款用于正当投资而是肆意挥霍, 在半年之内挥霍殆尽。在这种情况下, 即便没有甲的供述, 也不会有人质疑甲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因为此时只有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在发挥作用。首先, 甲既不具有实施某种特定金融行为的法定条件, 其实施的金融行为也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足以合理确认其对非法控制的追求; 其次, 甲既不具有清偿能力, 也没有提供真实的担保, 足以合理确认其对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 第三, 甲未将贷款用于正当投资而是肆意挥霍虽不能直接证明甲行为当时的心理状态, 但其足以让甲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得以进一步强化。据此, 我们可以认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使行为人内心对非法控制和失控的追求被合理化的确认。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已经确认的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属于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例如符合贷款条件的丙向乙银行提供足够的担保并获得贷款200万元, 但因担保物毁损灭失和投资失败, 致使丙完全无法向乙银行偿还贷款。本案中, 丙的行为造成的最终结果与甲的行为是基本一致的, 都表现为给乙银行造成了200万元的重大损失, 但两者的行为性质却完全不同, 其原因就在于丙的行为中只存在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首先, 丙符合贷款条件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足够的担保, 足以合理化排除其对非法控制的追求; 其次, 甲向乙银行提供了足够的担保, 以担保作为确认和维持乙银行对贷款的间接控制的基础, 足以合理化排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