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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权 第5题: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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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权 第5题: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研究.doc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8/9/2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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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权 第5题: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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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研究
王权 1211240066 法本法硕
一、案例介绍
曾前系被告两市镇三完小195班学生,2001年7月6日出生。2013年5月12日午餐后,曾前和同学在操场玩耍。上课铃响后,曾前和同学们向教室冲去,因相互拥挤,导致曾前倒地受伤。曾前先后在邵东中医院、邵阳正骨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35天,共用去医药费19 。(责任认定:学校60%,自负40%)。
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一)概念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的身体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根本原因是未尽到其对学生最基本的教育、指导、监督、照顾、保护以及组织、管理等各项义务。
特别注意点:1、侵权责任非违约责任;2、单指人身损害不负责财产损害;3、仅指遭受人身损害不负责致人损害。
(二)责任类型
1、对自己不作为过错的责任与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2、全部赔偿责任与补充责任;3、对被侵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和对被侵权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三)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
只有被侵权人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
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才免责。为平衡举证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四)对自己不作为过错的责任
自己不作为过错责任的核心依据在于教育机构的过错,构成要件:1、侵害发生在在校期间;2、受到人身侵害;3、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既包括主观要件过错,也包括客观要件不作为或作为。教育机构自身致使在校学生人身遭受损害的可能情况:1、教育机构的硬件设施、食品药品之类存在安全隐患;2、教育机构在教育活动中没有尽到对学生的安全保护和照顾
义务;3、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等。
(五)第三人致害的责任
此责任是自己责任而非对他人侵权行为承担的替代责任,因为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及未尽到对学生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