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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镇集镇管理办法(精选).doc

上传人:zhangkuan14316 2015/9/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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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华镇集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大华集镇打造成“宜居宜业的次中心城镇、工业重镇、统筹城乡发展的先行示范镇、河湟谷地第一镇”,切实加强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大华集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西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大华集镇规划、大华工业园区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大华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华集镇规划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镇管理,包括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集镇规划建设与征收、绿化、交通、商铺管理、以及集镇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集镇管理工作,对集镇管理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大华、何家庄、拉拉口村委和大华工业园区是集镇管理的具体执行者。
为加强集镇管理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集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集镇建设的副镇长担任,成员由派出所所长,工商所所长,司法所所长,水保站站长,卫生院院长,供电所所长,大华、何家庄、拉拉口三村党支部书记,大华工业园区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集镇建设的副镇
长兼任,具体负责集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集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损坏、破坏集镇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大华、何家庄、拉拉口村委会和大华工业园区组织制定维护集镇管理公约,动员村民积极参加集镇综合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大华集镇。
第七条对在集镇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集镇管理责任
第八条集镇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交通、治安以及集镇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九条集镇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集贸市场、车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范围,由本单位负责。
负责人不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区范围按照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十条集镇管理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镇容整洁,严禁无证经营,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三)保证集镇交通秩序井然;
(四)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民健康。
第三章集镇容貌
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前立面粉饰颜色、样式必须按集镇管理办公室的统一标准进行。
(三)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
(四)新建或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须报集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节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集镇道路、排水、给水、路灯、路标、消防、电缆、公共交通等设施都必须严加保护。对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集镇道路(含人行道及道路规划用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由村委会监督清理或者修复。
禁止擅自拆除、改装、接引供水、供电、排水、供气等公用管线。
第十三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影响集镇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经集镇管理办公室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第十六条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十七条集镇铺面门头牌匾应符合宽度、颜色、样式、内容等设置规划和标准,凡不符合规划和标准的,一概不准设置。
设置户外广告须经集镇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方可设置、悬挂。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