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第一节垄断协议行为概述
一、垄断协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经营者之间以及它们与交易相对人之间采取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从而排除、限制竞争,这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将此界定为垄断协议。该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
1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主体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
2垄断协议行为主体采用的方式是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方式。
3垄断协议行为人基于共同的限制竞争目的而形成共同行动。
4垄断协议行为人的联合常常是在有限的期限内存续。
5垄断协议行为具有阻碍、扭曲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后果以及存在适用除外的情形。
二、垄断协议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和混合垄断协议行为
(二)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决议限制竞争行为和联合一致(事实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行为的理念
(一)反垄断法禁止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垄断协议行为
1反垄断法禁止损害竞争的联合行为
2反垄断法规制的是总体上对竞争的损害大于对竞争的促进的联合行为
(二)反垄断法对部分垄断协议行为适用除外制度
1反垄断法对促进竞争的垄断协议行为适用除外制度
2反垄断法对不影响竞争的垄断协议行为适用除外制度
3反垄断法对总体上对竞争的损害小于对竞争的促进的垄断协议行为适用除外制度
四、各国(地区)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制
(一)对垄断协议行为作原则性或者一般性的禁止规定,对垄断协议行为的种类未作列举或者例示性规定
(二)在定义性规范中例示了垄断协议行为的种类
(三)一般禁止规定与类型列举相结合的立法例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采取了一般禁止规定与类型列举相结合的立法例。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垄断协议进行了一般性的概括,即“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同时,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和第14条,分别列举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二节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一、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概述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又称为横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特征
1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主体是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同时也包括经营者团体。
2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主体有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故意,即主体明知其行为会带来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3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是行为主体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订立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损害或限制了市场竞争。
二、固定价格行为
(一)固定价格行为的概念
固定价格行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从而减弱或消除竞争的行为。串通投标就是固定价格的一种表现形式。
固定价格限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造成错误的资源分配,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机会并承担了不合理的价格,实际上是一种以隐晦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
(二)固定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
最简单的固定价格方式是竞争者达成协议向某些或者全部的客户收取特定的价格。如果此时客户对被固定价格的商品没有其他的选择,不能寻找到其他商品进行替代,也不能轻易地减少自己的消费量,那么被协议确定的价格就可能会有很大幅度的提高。
(三)禁止固定价格行为
禁止固定价格行为的理论基础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能够提高效率的固定价格行为是极其少见的,由执法机关和法院去识别并许可提高效率的固定价格行为,其执法和司法的认定成本会远远超过这些行为能给社会带来的收益。因此,对固定价格行为采取当然禁止是各国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
三、限制数量行为
限制数量行为又称数量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共谋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行为。
四、市场划分协议行为
市场划分协议行为,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割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
五、联合抵制交易行为
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又称为集体拒绝交易,是指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行为。
六、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与新产品行为
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与新产品行为,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限制竞争行为。
第三节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一、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概述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也被称作垂直限制协议,是指两个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