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管辖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0条授权并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资格,代行该法第39号、第42条、第43条、条44条规定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受理
林业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属于法律授权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书面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受理后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不属于违反森林资源行为的,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受理
凡发现或接到举报、控告、报案、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群众扭送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森林公安机关的管辖权及初查结果,属于林业行政案件的,应当受理
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处罚决定
案情简单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身份,可由一人进行,当场制作笔录,查明违法行为人身份,查实并指明其违法事实。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充分的,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立案
案件受理人经过审查,因为有违法事实需要立案调查的,按规定填制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提出立案意见,交所在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的意见后,报森林公安负责人批准,在7日内作出立案的决定或不予立案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4小时内报所属的机关备案
调查取证
询问违法人员、被侵害人和其他知情人,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辨认、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扣押、接受调取证据、检测、鉴定、评估、调查终结
处罚前告知
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证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