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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法律解释的主观性
——从法官适法的角度分析
[摘要]法律解释是由人进行的,是人的主观能动性进入法律这一客观对象的过程。同时,在法律实施活动中对法律作出解释的主要是法官,那么他在理解和解释法律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地带有人的主观性,解释结果中也必然会包含他的主观痕迹。但是,这种主观性并非没有限度、随心所欲的,我国司法理论强调的是“法律裁判案件”,而非“法官裁判案件”,故我们需要尽可能地减少案件裁判过程中法官的个人因素,对其主观性加以限制,以防止法官权利的滥用。本文就来讨论法官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理解和解释法律时存在的主观性以及如何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法官的主观性
人是理解和解释的动物,会对所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解释,因而也会解释法律。法律也需要解释:一方面是法律自身的问题,即法律自身存在着一些不足,只有通过解释才能对法律进行完善;另一方面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命运问题,即法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总会难以完全适应于具体的案件,因而会被实施者解释。(1)韩成军:《论法律解释的原因》,《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
一、法律解释的主观性释义
人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主体,这些目的或意识深藏于人的内心世界。人虽然也靠感知认识世界,但感知只能接触人的外在部分,无法深入人的内心世界,只有通过理解和解释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相对于许多自然界的现象来说,人的活动是有目的的,对这些活动应当进行理解才能把握,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判断人的行为和事件同样需要通过理解和解释。
关于法律解释有多种理解,学界中,就法律解释的主体而言,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立法机关能否作为法律解释权的主体,司法机关能否作为法律解释权的主体以及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等方面。(2)孙光宁:《法律解释是什么——<法律解释学述评>》,《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9月第11卷第5期。
从目前我国的权力结构和运行的实际来看,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予以规定的前提下,在名义上仍然要维持机关有权解释法律的现状。但是,这只是在法律运行的程序层面的问题。从法律解释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任何案件的整个过程都不可能缺少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因素:无论是从认知事实到法律事实的挑选,还是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发现和适用,都必须
经过法官的理解和解释。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律解释专指法律运行的实质层面,即法院审判时,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法律思维方式,针对与个案相关的法律和事实,根据法律所作出的解释。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然要把立法机关创制的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个案中。“立法机关所创立的法律是反映事物共性的规则,它是对事物一般意义上的抽象,而法官要依法处理的纠纷是一个充满个性的案件,共性规范与个性案件的结合,必须由法官进行创造性的整合。这就要求法官必须首先要理解法律和事实,进而把二者结合起来。”(3)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页。
理解本身就带有一种主观性,因为在理解过程中,理解者知识水平、感情好恶、价值取向等因素渗透到法律和事实当中。法官把抽象的法律和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的过程是一个创造性的解释过程,每个法官都是在创造性地进行法律解释。法官在根据现实情况理解法律时,已经把自己主观的各种因素渗透到法律中了,他的这种法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