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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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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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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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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符
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2)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3)借款溢价或者折价的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4)借款费用资本
化的暂停。
一、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根据本准则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包括:如房地
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
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些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
造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要的时间,
通常为 1 年以上。如果由于人为或者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产的购
建或者生产时间较长的,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二、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
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
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
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内,应当全部计入符合
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不计算借款资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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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
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签订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
同。
(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本准则第六条(二)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
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
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
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一般借款是
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
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例如,某公司于20×7年1月1日动工兴建一幢办公楼,工期为1年,
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7年1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支付工
程进度款15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办公楼于20×7年12月31
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公司为建造办公楼发生了两笔专门借款,分别为:(1)20×7年1
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利息按年
支付;(2)20×7年7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
率为10%,利息按年支付。闲置专门借款资金均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短期
投资,%。
公司为建造办公楼的支出总额 5500 万元(1500+3000+1000)超
过了专门借款总额 4000 万元(2000+2000),占用了一般借款 1500 万
2
元。假定所占用一般借款有两笔,分别为:(1)向 A 银行长期借款
2000 万元,期限为 20×6 年 12 月 1 日至 20×9 年 12 月 1 日,年利率
为 6%,按年支付利息;(2)发行公司债券 10000 万元,于 20×6 年
1 月 1 日发行,期限为 5 年, 年利率为 8%,按年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