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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清朝的司法审判制度
清朝的司法审判制度
1、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2、地方各级审判厅审判制度
3、清末时期的司法改革
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第一阶段,天命元年至崇德八年(1616—1643年) 是部族习惯法时代
1、努尔哈赤亲自审理
2、努尔哈赤逐步编立八旗
3、皇太极建立了中央集权政制,各种典章制度逐步采行明制。
4、天聪五年,设置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第二阶段,顺治元年至雍正十三年(1644—1735年),这是继受大明法制时代
1、入关后,迅速采行明制
2、三法司会审、会题、秋审、朝审、三复奏、勾决等制度全部保留下来
3、不得不采行明制
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三法司
1、刑部——“持天下之平者(刑)部也”
2、都察院——“执法纠正者(督察)院也”
3、大理寺——“办理冤枉者(大理)寺也”
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第三阶段,乾隆元年至光绪三十一年(1736—1905年),这是前一个阶段的变革时代
1、军机处的扩张职权
2、奏折的公开使用
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第四阶段,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三年(1906—1911年),这是继受欧洲大陆法制时代
1、鸦片战争
2、领事裁判权
3、一连串的不平等条约
4、有识之士主张变法修律
地方各级审判厅审判制度
州县为第一级审判衙门
1、徒刑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案件
州官可以自行审结,只需把这些案件记录在循环簿上,按月申送督抚司道查考
地方各级审判厅审判制度
州县为第一级审判衙门
2、刑以上重大刑事案件
州县官在正式审理这类案件之前必须进行检验、通禀、传唤、拘提、缉捕、看押、监禁、保释等工作,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引用《大清律例》的相关条款,写出以作为判决初步意见的看语为核心的招解详文,然后与人犯一起送到上级官府复审
地方各级审判厅审判制度
复审机关
府为第一级复审衙门
道为第二级复审衙门
按察司为第三级复审衙门
督抚为第四级复审衙门
至此,徒流案件可以审结,由督抚按照一定时间向刑部报告。死刑案件则仍需报告给三法司,呈请皇帝作最后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