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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rsqcpza 2018/9/24 文件大小:2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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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动火作业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中国化工集团公司SHE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油气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安全环保(SHE)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所属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的内容,单独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其条款要求应不低于本规定相应的条款要求。
术语和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作业组织部门”是指组织动火作业的职能部门。
“作业所在部门”是指作业地点(设施)所在的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单位。
“作业部门”是指作业(施工)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动火的作业方式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在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管理内容及要求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动火作业。
(一)特殊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该情况主要有:
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
35米以内区域;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态烃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动火作业;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运行过程中的空分装置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库等动火作业;
节假日期间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固定动火区域除外);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本装置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动火范围内的各类动火作业要按特殊动火对待,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在非正常工作时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动火作业(二级、固定动火区域除外)。
(二)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下列情况: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米以外的区域;
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洗槽站;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发电机房、消防泵房、化验室、桶装油品仓库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动火作业;
节假日及非正常工作时间的二级动火作业;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内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该情况主要有: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本单位安全环保(SHE)部批准的动火作业;
公用工程系统管网;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
,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米之外、70米之内的区域;
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米以内的区域;
生产装置区、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四)固定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