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权出资,知向谁边?
组长:赵婷杨曦展示:周跃黄智硕
目录
股权出资的概念
股权出资的立法现状
股权出资的优势分析
股权出资存在的问题
2003年南钢联合公司股权出资过程
实例
南钢集团
(40%)
复兴集团(30%)
复兴产业(20%)
广信科技(10%)
资本总额
11亿
先出资
4亿(货币)
4/11(货币)
4/11(货币)
4/11(货币)
后增资
7亿(股权)
7/11(货币)
7/11(货币)
7/11(货币)
实例分析
在南钢股权出资一例中,原公司法只对设立公司时出资有要求,而对增资扩股没有规定的现状,以“先设立,后增资”的操作模式回避了法律对股权出资的限制,从而巧妙获得“南钢股份”的控制权。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或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或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
对股东而言,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所有,使新设立的或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对新设立或已存续的目标公司而言,相当于自己在设立或增资扩股的同时对外进行了投资。
股权出资的概念
股权出资的立法现状考察
国外立法:两大法系国家在股权出资方面的规制有较大差异
综合宽松式的立法模式与限制式的立法模式,股权出资都在允许的范围内。即使有一定的限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出资。此种限制条件对我国股权出资制度的健全是有借鉴意义的。
日本法律对股权出资的规制
日本法律允许股东以现物出资,即允许以股权方式出资,并规定由董事予以审查和落实。
《日本商法典》:现物(非货币资本)出资者须在缴款期日全部给付作为出资标的的财产。但并不妨碍在公司成立后,办理对抗第三人所必要的等级、注册及其他设定或转移权属的手续(股份公司)。
《日本有限公司法》:董事须让各股东全额缴纳出资或全部给付作为现物出资标的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现物出资。
台湾法律对股权出资的规制
我国台湾“公司法”第 43 条规定:股东得以信用、劳务或其他权利出资。可见台湾既没明文允许股权出资,也没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允许股权出资的多为市场体系健全,法制较完善的国家,特别是以英美法系国家居多,持观望态度的则是尊重现实的需要,明令禁止股权出资的国家一般是计划经济体制或者转型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