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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旅游合同
学****目标
通过本章学****了解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和旅游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掌握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合同的效力、旅游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基本问题,并能熟练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旅游合同纠纷。
国外立法对旅
游合同的理解
我国学者对旅
游合同的理解
旅行契约
国际公约













德国民法典第651条规定:“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和旅游举办人订立的关于提供全部旅游给付的合同。”
《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则将旅游合同区分为旅游组织合同、旅游代理人合同以及分配房间合同。
我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采取狭义说,其325条规定:“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旅行契约系指有组织的旅行之契约或中间人承办之契约。”
旅游合同概述










则。
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道德原则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原则
即“法律地位”的平等,其包括三层涵义:
(合同当事人没有高低、贵贱、从属之分。只有身份平等,才能做到法律上事实的平等,但身份平等是历史范畴,随历史发展而发展)
(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
1、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特点是“自主参与”与“自负责任”。


(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

、变更、解除合同。

2、自由并非绝对,自愿原则也受限制,一般存在两种情形:
A、“缔约强制”(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泛指不特定对象,如厂家出厂产品的质量合同)
B、“强制规范”(旅游合同中的旅游保险、明确服务质量的条款等。)
即“公平正义”的原则,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可弥补法律的不足。
1、同“显失公平”对照(“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情形。
2、给付等值,合理分配风险和负担(主观等值为主,客观等值为辅(如“定式合同”);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由客观等值原则处理)
即“缔约原则”,贯穿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终止以后全部过程。
例如: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有缔约联系,负有“附随义务”,如果造成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即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注意: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有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 合同制度与合同法
2)合同制度在旅游业中的运用
我国的合同制度
合同制度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生产是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商品交换是商品所有者让渡各自的产品。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制度是联系六大要素(行、游、住、食、购、娱)的纽带。
旅游合同的概念
2)广义旅游合同
广义旅游合同则包括狭义旅游契约及旅游者运送契约、旅游者住宿契约在内。
1)狭义旅游合同
仅指旅游者与旅行社所订旅行游览契约;
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旅游者安排旅游计划或路线并提供约定的旅游综合服务,由旅游者支付约定总价金的包价旅游合同以及旅游营业人接受旅游者委托代理其办理所需旅游给付并接受报酬的代办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旅游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旅游合同的真是含义
旅游合同的种类
1、包价旅游合同
是指旅游营业人以营利为目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提供综合性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总价金的合同。
1)包价旅游的主要形式
包括观光团队包价旅游
度假休闲团队包价旅游
教育培训包价游
进香朝拜包价旅游
会议奖励团队旅游等
2)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
其法律性质是一个没有明确定论的难题,因为它决定了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案例:包价旅游案例分析
3)包价旅游合同的特点:
(1)当事人方面,一方是旅游者;另一方是旅游组织者
(2)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给付
(3)旅游组织者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