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邮政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邮政局和自治区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邮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同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实行“评聘分开,岗位管理,择优聘任,能上能下”。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我区邮政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区局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进行,由区局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具体承办日常工作。各市局、区局直属各单位的评聘工作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人教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职务系列及结构、比例
第四条我区邮政系统选用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1、工程技术;
2、经济、会计、统计、审计;
3、新闻、档案、图书、卫生、翻译、工艺美术、律师、政工。
第五条邮政系统各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控制结构比例:
1、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
2、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专业人员应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0%;
3、其它专业系列人员应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
第四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
第一节任职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资格)可以通过定职、确认、考试或评审的方式取得。
第七条通过定职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一)凡列入区局年度毕业生接收计划(包括录用、聘用两种接收方式)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可直接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定职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者,参加工作(指进入邮政系统工作的时间,下同)后即可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不需办理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定职手续,享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参加工作后从事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办理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定职手续,但取得资格时间从参加工作时算起。
4、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大学专科毕业生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于一年见习期满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直接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只能办理一次定职,如定为员级资格,则助理级资格需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
6、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定职手续需填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定职表》一式二份,初级资格由所属市局、区局直属单位人教部门考核确定,行文报区局备案;中级资格经市局、区局直属单位考核认为合格后,行文报区局审核确定。
(四)通过定职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各市局、区局直属单位填写《颁发级专业资格证书登记名册表》一式二份报区局,由区局统一编号发放资格证书。
(五)“五大”(电大、函大、业大、职大、夜大)毕业生(含成人考试和自学考试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属定职范围,可参照相应学历、资历报考、推荐评审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八条通过确认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在广西邮政系统以外单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调入我区邮政部门后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且未改变职务系列和职务名称的,可填写《系统外调入人员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表》,由人教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确认。调入后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或需改变职务系列、职务名称的,必须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按规定程序推荐评审同一职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已达到推荐评审高一职级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推荐评审高一职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九条通过考试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等级的考试。
2、凡国家已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职务系列及各系列中必须经统一考试方能评定的职务资格,如经济、统计、会计专业中、初级,审计专业高、中、初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等,以及国家邮政局统一组织考试的政工专业中、初级,不再组织评审。
3、凡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初级资格由各市局、区局直属各单位审核后公布并向区局报备。中、高级资格需报区局审核公布,未经区局审核公布的不予承认。
4、需向区局申请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的单位,应及时将本人填写的《公布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历证书复印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