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业务定位 1
第三章 业务范围 1
第一节 客户范围 1
第二节 业务品种 3
第四章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 3
第五章 授信政策 4
第一节 区域政策 4
第二节 行业政策 5
第三节 客户政策 7
第四节 产品政策 10
第六章 业务模式 11
第一节 业务流程 11
第二节 信贷管理 12
第三节 组织架构 12
第四节 部门职责 13
第五节 人力资源 14
第六节 财务核算 14
第七节 绩效考核 14
第八节 问责机制 14
第九节 利率定价 15
第十节 产品管理 15
第七章 风险控制 15
第一节 基本理念 15
第二节 情景分析 16
第三节 授信调查 17
第四节 授信审批 18
第五节 担保管理 21
第六节 预警与贷后管理 23
第七节 资产组合管理 23
第八节 反欺诈管理 23
第九节 集团授信 24
第八章 附则 24
总则
为贯彻本行客户结构调整战略,控制集中性风险,积极开拓中小企业务,促进我行中小企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务是指根据中小企业客户特点设计的业务模式,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务。
业务定位
中小企业务在我行的整体定位为:积极扶持优质中小企业,纵深挖掘重点客户上下游企业中的优质中小企业客户,强化中小企业务在我行业务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业务范围
客户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年营业额低于5亿港元,且在本行授信暴露小于5000万港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及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客户,同时须满足该客户所属集团在中银香港集团层面授信暴露小于5000万港元。其中“小型企业是指年营业额低于5000万港元及集团授信暴露总额低于1000万港元的客户。中型企业是指年营业额在5000万港元至5亿港元(不含)之间及集团授信额度在1000万港元至5000万港元(不含)之间的客户”。具体分类如下表所示:
分层
年营业额(T)
授信额度(L)
大型企业
T≧10亿
L≧2亿
工商企业
5亿≦T<10亿
5千万≦L <2亿
中小企
中企
5千万≦T<5亿
1千万≦L <5千万
小企
T<5千万
L <1千万
单位:港元
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
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企金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
1、融资性担保机构。
2、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
3、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以上标准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产、或投产但在试运行阶段未实现正常产能的情况)。
4、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客户或项目。
涉及规模变动的中小企业认定程序:
1、已有授信客户如销售额连续两年突破小企业客户标准,则应按照中型企业授信对待。如连续两年突破中型企业客户定义,则应按照大型企业授信对待。对于销售收入不超过定义标准的15%、且企业销售维持在平稳区间的客户,在客户行为模式及风险特征未发生实质变化的前提下,可本着内部协商原则,由中小企业务部门维护相应客户。
2、如大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在全部授信收回清户前,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
3、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经中小企业务部门审定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
业务品种
中小企业务包括授信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资金类产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结算、财务顾问、代发工资、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发债等中间业务。
各分支行应力争成为目标中小企业客户的主要合作银行,从而全面、及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根据客户需要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并合理控制风险,提高客户对我行的贡献度。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
统一授信:对中小企业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审贷分离:授信发起岗位的职能必须与授信审批岗位的职能保持相互独立,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贷放分控:贷款审批岗位与发放审核岗位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与控制,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
资产组合管理:在全面量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