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融资办法,支持成套设备、船舶及其它机电产品的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贷款的对象为银行认可的进口方银行。
第三条本贷款用于国外购买的成套设备、船舶及其它机电产品。
第四条使用本贷款的贸易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贸易合同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出口商品在制造的部分,在成套设备贸易合同中一般应占70%以上,在船舶贸易合同中一般应占50%以上,否则要适当降低贷款额占贸易合同总价的比例;
(三)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船舶不低于贸易合同总价的20%,成套设备不低于贸易合同总价的15%。
第五条本贷款项下签订的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贸易双方政府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及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同意汇出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的证明。
第六条本贷款项下的贸易合同必须按照人民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第七条使用本贷款的贸易合同在对外投标及签订贸易合同前,出口企业应尽早与银行联系并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所签订的贸易合同应与贷款协议同时生效。
第八条拟采用本贷款的进口方银行,应在进出口双方商谈贸易合同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借款人的法定地址、名称;
(二)借款人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它表明经营状况的资料;
(三)贸易合同草本及其它有关资料;
(四)贷款的用途及还款计划;
(五)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银行同意受理贷款申请后,即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贷款协议,签订前借款方董事会及其权力机构应提供有效签字人的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第十条本贷款项下,借款人的权利及义务未经银行同意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贷款协议必须在办妥出口信用保险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借款人须在支付贷款协议规定的现汇部分之后方可支用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设贷款帐户并按照贷款协议支用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货币为美元。
第十五条贷款金额:船舶项目不超过贸易合同总价的80%;成套设备及其它机电产品不超过贸易合同总价85%。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自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一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