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0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qsrkmc24 2018/9/26 文件大小: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银行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市金融稳定,促进市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以及可能危及区域金融稳定的事件和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制定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度应当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部门,并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五条金融机构向银行分行报告重大事项, 应遵循及时、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六条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或发现)之时起4小时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五)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六)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
(七)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它突发事件的;
(八)发生触发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事件。
第七条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法人金融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撤销、重整或破产清算的;
(二)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上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分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分公司)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风险管理官或风险总监变更的;
(四)接到上级部门及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的;
(五)发生重大案件,引起外部机构如监管、审计、纪检等部门介入调查的;
(六)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人金融机构的外地分支机构出现严重危机的;
(八)金融机构的外地总行(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的;
(九)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八条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的;
(二)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更新和新风险管理方法运用的;
(三)金融机构收到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或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报告中涉及重大金融风险内容及事项的;
(四)法人金融机构投资累计浮亏超过资本金5%的;
(五)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转让或清退股权累计超过5 %;单一股东股权比重变动超过总股本1%,或前5大股东之一出现经营严重困难、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项的;
(六)其它未列明的有重大影响,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分行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前十大授信客户贷款发生逾期的;
(二)单一客户授信额度超过本机构贷款余额5%的;
(三)形成大额不良贷款或垫款,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单笔超过500万元,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笔超过1000万元的;
(四)实施大额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置换,农村商业银行超过1000万元,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2000万元的;
(五)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关联交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