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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兵小报集锦三】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大阅兵观后感小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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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95762680 2015/9/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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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键词: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物债区分相对性;债权物权化;物权债权化
内容提要: 传统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遭遇现代性困境,物债区分相对性理论应景而生。解读方法存在问题,并不当然地表明解读对象本身也存在生存危机。物权债权仍然是两种彼此独立、明确界分的财产权利,但须理清方法逻辑,而不必弱化后作为权宜之计,或者彻底否定后推倒重来。物债区分的真正基础不在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别,而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划分。物债区分是财产权的基本而非周延性分类。所谓的“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的诸种例证皆可以在物权债权相互区分的体系中找到应有的定位。
 
 
    一、物债区分相对性理论的生成
    在传统的德国法系民法中,作为财产权的主要构成部分,物权和债权有着严格的界分。但是关于物权债权区分标准,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各国立法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解读。对于内容、效力和客体,究竟何者单独构成或者结合起来构成了区分物权债权的标尺,究竟在这些标准之中何者为最为本质和核心的标准,一直众说纷纭。加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生活的多样化,财产权利关系的法设计日益复杂化,新型权利不断涌现,出现了所谓“权利爆炸”的景象,由此带来了物权、债权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物权与债权界区的模糊化。[1]
    然而,困境不仅仅源于新型权利不断涌现所带来的对即有解释框架的冲击。在中国这个大规模的实验场上,诸种范式私法体系和民法制度相互碰撞、抵牾而生的难解之局,通过对我国民法制度史的疏证,不难看出民国时期主要效仿德日[2],新中国成立之后至改革开放初期深受前苏联的影响,因而可以说我国民法的制度体系总体上属于德国法系的范畴。《民法通则》的体系结构即为典型例证。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恢弘历程,也是中国民法展开胸襟海纳百川,深沐欧风美雨的三十年。丰富多样的法制资源一方面让我们得以优中选优,另一方面也令我们想运用既定的体系框架去涵盖所选取的具体制度时面临着尴尬。比如,《物权法》中诸多条文规定物权登记效力时采登记对抗主义,[3]这就与德国当今的主流观点“物权的最大特征是其绝对性”[4]背道而驰,难于进行体系整理。
    法学理论的分歧,甚至误导,加之生活事实的日益复杂化,使一些学者撰文对物债区分理论提出质疑。有人惊呼物债二元财产法体系将要崩溃,物权债权之间不再具有清晰的界线,“以至使人们试图在学说上对二者加以区别已变得毫无意义及根本不可能……物权和债权这一理论上的分野,实已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所打破,而次第趋于合流。”[5]一些学者把这些现象概括为“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用以形容物权与债权在概念上的模糊。这便是物权债权区分相对性理论。
    就整体框架而言,有学者认为,物债区分理论存在先天不足。在德国,绝对权/相对权的区分论是在自然法论和请求权观念的影响下确立的,在现实的生活事实和法律保护之间设置了抽象的权利概念,将权利关系只视为人与人的意思关系,并由此从权利概念出发,从逻辑上判断法律保护的有无。因而难以产生观察该权利、法益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作用,并给以与之适应的法律保护的态度,造成了对多姿多彩生活事实法律保护不充分的情况。[6]另外,这也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非都是典型的权利。在权利的色谱中,处于物权和债权两大典型权利的夹缝中的那些权利,就是物权与债权划分的模糊地带。[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