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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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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0日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与执法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认真受理、核实、办理统计违法举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机构报告统计违法举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第二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队伍,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确保在库人员服从设库机构的调用。
 
第十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制定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三)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五)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
 
(六)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
 
(七)监督查处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录制度。
 
第十四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