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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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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8/9/26 文件大小:8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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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全称: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
本社名称的缩写:勒竹股份社。
本社地址: 勒竹金华路107号。
第三条本社在镇党委、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五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各级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产权及配置
第六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本社的资产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进行配置。集体股部分的资产经营收益或处置收益,原则上用于本社的公共管理、公益服务以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开支;个人股部分的资产经营收益或处置收益,全部用于个人的量化分配。具体的股份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股东及股份流转
第八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原始股东。
第九条已死亡股东的股份通过继承后,可以再通过继承、转让及赠与等方式进行流转,除该情况外,其他不办理流转。股份流转的办理手续按顺德区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通过股份流转获得本社股份的人员,亦为本社股东。根据顺德区有关农村股份流转政策文件的规定,对原始股东及通过股份流转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员,按其情况不同区分核定为“村居股东”或“社会股东”。
村居股东
(一)村居股东中是原始股东的,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本社集体福利待遇(老人金、医疗等);
(二)村居股东中非原始股东的,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不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不享有本社集体福利待遇(老人金、医疗等);
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不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不享有集体福利待遇(老人金、医疗等)。
第十一条村居股东、社会股东的区分核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社的原始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
(二)已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自放弃中国国籍之日起自动转为社会股东。
第十二条本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东证,作为股东享有本社股权(份)的凭证。
第四章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村居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依法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依照本章程按股份享受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