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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登记办事.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1 2018/9/26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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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生产者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四、受理机构
都安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都安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八、禁止性要求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
(三)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新办)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材料: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加工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材料: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应当提交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表》
2. 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3. 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补办)申请材料:
遗失或者损毁《食品小作坊记证》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补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