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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探析.doc

上传人:xcweywk961 2015/9/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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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保护法》修改探析
摘要: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作“口号式法律”,即从表面上看,法条的规定很全面,在实施时却会发现,对解决现实问题并没有明显的作用。198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至今已20多年,其间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技术、生态环境等均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总体而言,该法已经落伍于时代的要求。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数年来一直是环境法学界和环境保护实务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尽力在修正案草案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建议
我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至今已施行20多年,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治理压力重重的背景下,对这部法律不完善之处加以修订的必要性日益凸显。2012年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自环保法正式实施以来,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范围和力度相对有限,“建议稿”中曾被寄予厚望的一些举措在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送审稿”阶段被删除,虽然草案中存在着一些亮点,但从长远来看,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彻底、全面的修改是必然趋势。对此,本文从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问题、修正案草案亮点、以及修改建议和意见三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继承了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当时的经济背景是计划经济,现行法颁布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管不重视,环保意识也远未深入民心,这些不足都反应在了《环保法》的规定上。
(一)立法目的存在偏差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的制定目标不仅是保护、改善环境,也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条款明显缺乏可持续性发展的理念,而是仍局限于将经济增长作为发展的衡量标准。立法目的的偏差导致了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不力,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重蹈了“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之路。我国环境仍在持续恶化之中,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重新定位已势在必行。
(二)政府环境职能缺失
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吉林市牛河水污染事件等一大批严重危及群众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突然环境事件,都说明了我国政府的环保职能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环境法律缺乏明显的承担环境责任的问责机制。究其原因,政府责任不到位、环境保护中政府部门间出现利益扭曲、环境保护利益不统一是重要根源。最近数年,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探寻到根本,是因为当前中国的《环境保护法》还处于命令、管制式的阶段,约束的主体依然是企业,着重关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义务和责任,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而在涉及政府时,往往忽视政府的环境义务,不追究政府或者政府负责人的环境责任。同时,现行《环境保护法》及一些单行法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条款,但失之笼统,难以操作,且缺乏明确后果,对地方政府的行为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
二、修正案草案的亮点
(一)完善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问题的特点是公益性与广泛性,这些特点也同样体现在环境保护中。广大人民群众与环境问题息息相关,必然对环境保护具有很高的参与意识。现行《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实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