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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doc

上传人:zhoubingchina1 2018/9/26 文件大小:1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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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申请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刊登《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四)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一)城关分局
受理地点:景洪市勐泐大道13号鑫源银座小区(市医院住院部对面)
办事窗口:城关分局二楼***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景洪市勐泐大道21号(军分区路口旁)
办事窗口:开发区分局一楼***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三)江北分局
受理地点:景洪市江北景亮路16号(怡景湾小区大门右侧2楼)
办事窗口:江北分局二楼***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四)曼弄枫分局
受理地点:景洪市勐捧路25号(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办事窗口:曼弄枫分局五楼***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五)工业园区分局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