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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北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上的探索与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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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江北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
工作上的探索与实践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和谐生活的重要基础。从这一高度作为农村工作的出发点,江北区在安置补助费发放以及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经深入调研,及时提出了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操作规程和较为详尽的实施细则,较为成功地破解了农村改革的关键问题,未实施静态管理模式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还积极探索建立了新增人员的进入程序、操作办法以及发生争议后应采取的途径与方法,并形成了与之配套的几项制度。现将江北区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上的探索与实践作一系统梳理,以期共同研讨,并不断臻于完善。
一、江北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上的若干经验
(一)出台了系列的指导性意见。将资格界定分为可全额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及不予享受三大类型。可全额享受的对象规定为:原生产大队的社员家庭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年满十六岁后自然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前户口已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年满十六岁的公民,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义务的;现役军人未提干、志愿兵不足十年的;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本人原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结婚以后户口迁出,后因离婚又将其本人及其抚养的
16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回原籍且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因缔结婚姻合法迁入户籍关系的落户者以及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的妇女,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收养法》规定,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领养而末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因国家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户及其子女。成员界定的指导性文件均以农村改革领导小组的名义下发。但在实际操作的宽度上尽量让大多数人员得到享受。如对戤社户问题,我区虽没有明确一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对待的政策意见,在安置补助费享受政策上,积极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考虑,一般按在册社员给予全额安置补助费。
(二)详尽制定了新增人员的界定办法及其操作细则。这主要是已改制的应用动态管理模式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中实施。对界定办法正式实施后要求加入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新增人员,以甬江街道孔浦村二ОО六年十一月六日通过的为例,其形成的部分决议如下:本社社员股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在户口报入孔浦村后,可成为股东,但必须符合股东资格认定程序;男性社员股东第一个配偶履行股东资格认定程序后,可以成为股东。其再婚配偶不能自然成为孔浦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并享受股权。需入社的参照第五条第七款处置。如果女方有
16周岁以下的带入子女(未享受其它村各类待遇),参照其母;16周岁以上的带入子女,不能自然成为孔浦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并享受股权。需入社的参照第五条第七款办理;因婚姻关系男方到女方落户的,根据男方在原籍村土地承包情况,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国家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按国家政策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社的按本社社员股东待遇享受,但必须符合股东资格认定程序;本社社员股东合法收养且户口报入孔浦村的子女,视同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成为股东,但必须符合股东资格认定程序;已为股东的孔浦村媳妇和上门女婿,离婚后再婚的非本社股东配偶及其带入子女,不能自然成为孔浦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并享受股权。需入社的参照第五条第七款办理;非婚姻、非血统、非政策移民等其它原因而迁入的外来农民要求入社的,须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补缴一定数额的合作社公共积累后,方可成为股东;对迁入本村户籍时本人书面承诺不享受本村一切待遇且认定为有效的保证书依其约定内容;其它要求加入的特殊新增人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符合上述前置条件的新增人员在原籍村已具有股东资格或享受过各类待遇的,不再享受孔浦村同类待遇;新增人员在原籍村拥有土地承包权的,不再享受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障补助资金按全额的
30%—50%享受,由村三委会核实报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股东资格界定操作程序: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董事会审核是否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报上级备案、发放证书、归档。
(三)对特殊对象的人员也予以人性化的享受政策。特别是外来种田农户,在政策上也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意见:一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经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并办理入社手续的,按本村社员安置补助标准给予享受;二是已交纳集体公共积累,但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为正式社员的外来种田农户,一般可按本村社员标准的60—80%,给予补助;三是户籍关系已迁入但未入社的外来种田农户,按口粮田面积或不高于本村社员安置标准的30%给予补助。在第二轮土地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