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专家“会诊”:这样低级的错误莫名其妙.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专家“会诊”:这样低级的错误莫名其妙.doc

上传人:zbggqyk171 2015/9/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专家“会诊”:这样低级的错误莫名其妙.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专家“会诊”:这样低级的错误莫名其妙
论证专家: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潘剑锋: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这原本是一场简单的民事诉讼,却衍生出几十起“复杂”的案件,令人揪心。
说其简单,此案的核心其实就是房产确权;说其复杂,此案历时五年,20 多次、多审级的诉讼跨江苏、浙江两省,涉及江苏泰兴法院、泰州中院、盐城中院、江苏省高院,浙江杭州中院、杭州萧山区法院,24000平米房产,曾被三地方院重复查封、拍卖。
几十起案件盘根错节,所有诉讼“分中有合、合中有分”,“剪不断,理还乱”。而且案件牵涉人数之多、跨度之大、关系之复杂,难以用一篇报道陈述清楚,无论加何详述都只会让读者看越看糊涂。
因此《谁的华欣商贸城?》一文,只记录了事情起因、过程和现状,未对所有案件和相关法院的裁定、判决等司法环节详细披露。这些复杂的问题,只有法律专家才能抽丝剥茧、击中要害。
4 月25 日,记者旁听了关于此案的法律咨询论证会,与会五位专家就此案的事实认定、审理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并在《法律咨询意见书》
上联合签名。
在论证会现场,一位专家自嘲地说:“法院竟然会犯这样低级的错误,简直是莫名其妙。我是教法律的,怪我没有教好。”
违背证据规则要求
所有问题的核心指向一个,即浙江华欣出资7300 万元,是融资借贷,还是房屋买卖。
虽然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交付全部房款、合同的网签和手签文书完备、齐全。而且泰兴市政府维稳工作组也曾以会议纪要的书面形式,表明须为浙江华欣所购房产协调支持,尽快办理房产两证。
但江苏两级法院认定:浙江华欣是以“买卖之名,行融资之实”,对其主张的确权官司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焦点问题,专家认为,浙江华欣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的证据充分,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本案第三人曹宏寿等主张是融资借贷关系的依据是言词证据,且多数言词证据是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下取得,没有经过必要的法庭质证,没有借贷合同这样的原始的书证证明,其他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力明显低于浙江华欣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支持浙江华欣的事实主张。
专家解释说,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且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但是,本案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和再审二审民事判决书均违背上述证据规则的要求,做出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判断,进而导致实体法律适用的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
目前,社会上确实存在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如何确定哪些是以买卖商品房合同作为借贷担保的案件?
专家介绍,在通常情况下,认定这种事实关系,应当存在明确的借贷合同,同时, 作为担保的商品房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