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09年11月
一、强奸犯罪
1、构成强奸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胡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1人1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3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每增加1人,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1次,可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增中二年至三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可比照强奸妇女增加基准刑的10%~30%。
二、非法拘禁犯罪
1、构成非法拘禁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1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1人死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每增加12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残疾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三、诈骗犯罪
1、构成诈骗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李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处。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