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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三十五号路二期DN1000输水管工程






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8日
三十五号路二期DN1000输水管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一、工程名称:三十五号路二期DN1000输水管工程
二、工程地点:中山市西区翠景道及三十五号路(北外环)
三、建设单位: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
四、监理单位:中山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五、招标形式:公开招标
六、报名条件:
1、要求投标单位具备市政公用总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并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投入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技术负责人为给排水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以上人员需提供由投标人购买社保的证明)
3、本项目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原件参加投标报名;本工程的发标、答疑、开标可由委托人参加,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只能委托给拟参加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
4、投标单位在报名截止前必须向建设单位指定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陆拾万元(不以投标单位名义的单位或个人将作无效处理),凭银行转账单到招标代理机构开取收据,凭收据报名。户名:中山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城区支行,账号:44-327101040010698 ,联系人:程工,电话:0760- 88962281。
5、投标单位业绩要求:
1)2008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市政给水工程含有DN800或以上给水管道顶管工程。
2)2008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市政给水工程含有DN800或以上给水管道过河沉管工程。
注:上述资料须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原件:①竣工备案表;②施工合同或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单位报名后,工程发标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在24小时内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原件,如发现存在虚假内容,其报名资格将被取消)
6、2010年7月15日至本工程报名截止前没有发生以下不良行为:拖欠工人工资、投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及发生一般或以上级别安全事故。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时间以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没有行为发生时间的以通报时间为准(由建设单位查实,已经发现不良行为,其投标资格将被拒绝),注:如须对入围的投标单位提出不良行为的投诉,须在发标后5天内举证,逾期将不受理。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符合报名条件的单位全部入围。若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的报名单位不足5家,则重新组织招标。
七、工程概况:
由翠景道与西河东路的交接处(向北约200米)开始,经翠景道、北外环,至北外环与东明北路的交接处止,铺设DN1000给水管,全长7500米,工程涉及富华道、彩虹大道等多处主干道顶管施工,穿越象角河、港口河的沉管施工,。
八、招标范围:
本工程招标范围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明示或隐含的工作内容,均为本次招标的工作内容。
九、承包方式:
1、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由中标人按中标价包造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包两年保修期内的维修以及因维修所产生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投标人应依照施工图,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工期、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安全及招标文件的其它文件进行投标和报价。
2、投标单位必须以直属施工队伍施工,不得使用挂靠施工队伍和转包,否则,一经发现视同违约,发包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予支付工程费用,并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叁佰万元人民币。同时进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提交的人员相符,否则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
3、中标单位局部工程需要专业分包时,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并报发包方批准及备案,发包方与分包单位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分包单位必须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在施工中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均应由总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
十、投标须知:
1、进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相符,否则也视为违约,招标单位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2、中标人在开工前,应完善办理各类报建手续,(招标单位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否则招标单位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施工报建不及时,导致工程工期延误、无法竣工验收、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等后果所产生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无理拒签的将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若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在承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后5天内未进场施工的,作违约处理,每推迟一天处伍仟元违约金处理,超过30天未进场的,招标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中标单位所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银行保函不予退还,由招标单位向提供保函的银行追索。
4、因中标单位责任中途中止合同或本工程未能进行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