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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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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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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判定标准
司法制度: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判定标准是由为您精心收集,希望这篇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判定标准论文可以给您带来帮助,以下是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判定标准的正文:
论文摘要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为各国刑法所关注。在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实行犯实施的与共谋的犯罪不一致、超出共谋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即实行过限行为。实行过限认定问题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疑难问题,笔者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论文关键词实行过限可预见原则容忍原则
实行过限认定问题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疑难问题,当前我国刑法对这一问题没有专门、明确规定,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和认定的标准只是散见于学者们的论著中,而学者们对此问题的论述尤其是认定的标准看法并不统一。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才使得实行过限的认定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下面笔者拟对这一问题简要论述个人看法。
一、实行过限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分析
所谓实行过限,又称共犯过限或共同犯罪的过限行为,指的是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我国早在《唐律》中就对实行过限有所规定,《唐律·贼盗》规定:其共盗,临时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于盗窃法。而在西方,英国、罗马尼亚等国家刑法中都有处理这一问题的一般原则规定。
实行过限是建立在共同犯罪前提之上的,和共同犯罪存在紧密的联系,笔者认为分析其构成要件时当然也要仅仅围绕共同犯罪而言。
第一主体方面,实行过限主体限于共同犯罪人中的实行犯。共同犯罪人依其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可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显然,这些共同犯罪人中只有实行犯才能成为实行过限行为的主体。
第二主观方面,其主体在主观上要具有两部分罪过。因为实行过限是一种犯罪行为,必然要求其主体主观上有罪过,而其主体在之前又必然对共同犯罪行为具有罪过,即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否则其不可能成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而且,实行过限主体后一个犯意必须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之外的犯意。
第三客观方面,其主体必须实施了两部分的犯罪行为。前一部分是共同犯罪的基本行为,后一部分是过限的犯罪行为,并且从时间上讲后一部分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基本犯罪行为过程中。如果在共同犯罪的基本犯罪行为结束后,主体再实施的又一犯罪行为,则构成另一单独犯罪,不存在过限犯罪问题。
第四客体方面,过限行为必然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时不存在的,而且在过限行为中侵害的客体与之前的共同犯罪行为侵害客体往往是不同质的客体。
二、实行过限的认定
从实行过限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分析等角度出发,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赞同认定共同犯罪中一实行犯的行为是否过限,关键是看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这一观点。然而当前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普遍观点只是笼统地认为认为应区分实行犯、非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不同情形)来具体认定是否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对于具体的共同犯罪意图内容的认定以及如何判定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意图,当前司法实践中却没有统一标准,学者们对此问题的论述也大相径庭。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将“可预见原则”和“容忍原则”结合起来可以很好地把握罪犯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否是实行过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