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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外离婚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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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涉外离婚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摘要】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意识形态****俗等方面的差异,跨国婚姻破灭已经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话题,文章从跨国夫妻离婚之后的人身,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力求在跨国婚姻破裂之后,能够给夫妻双方减少损失。
【关键词】涉外;婚姻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49-01
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意识形态****俗等方面的差异及人们的价值观的不同等方面的原因,跨国婚姻的破裂也是见多不怪。在跨国婚姻破裂后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等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焦点。
案情回顾:某国内著名教育人李某和美国人Kim认识于2000年以前认识,并于2002年5月生下长女;2005年4月,Kim与李某在美国内华达州领取结婚证书。2010年7月,双方在广州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6年2月,因Kim将电脑中的有关资料删除,双方曾发生争执,李某殴打了Kim。2011年8月30日,双方因子女教育及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执,李某在北京的家中再次殴打Kim,造成Kim头部、腿部多处受伤,Kim报警。
鉴于该涉外婚姻案情的复杂性,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做一个简要分析。
一、对于李某和美国人Kim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李某和美国人Kim属于不同国籍,但他们在广州登记结婚,且经常居住于广州,因此广州为其共同居所地。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即属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究竟适用哪国法律作出选择的情形,根据《我国涉外婚姻条件的法律适用》关于离婚的规定,对于李某和美国人Kim在离婚时所适用的法律,应当是适用当事人共同居所地的法律,即中国的法律。
二、对于李某和美国人Kim之间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上述案例的分析可知,李某和美国人Kim对于夫妻财产分割所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没有太大分歧。根据《我国涉外婚姻条件的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的法律。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美国人Kim的陈述:在过去的12年里,李某只给我日常生活的必要费用,除此之外没有得到任何可支配的财产。因此,美国人Kim请求法院调查李某的财产状况,经过法院的调查,李某确实隐瞒了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等收入,应当归夫妻共有,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夫妻在诉讼离婚是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美国人Kim有权利分得李某的房屋,股权,英语培训过得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
三、对于李某和美国人Kim之间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考虑到此前三个女儿主要由Kim抚养,且三个孩子长期共同生活,改变生活、教育环境对于她们的成长不利,加之李某经常外出,对孩子的陪伴、照顾较少等因素,法院确定另外两个女儿也由Kim抚养。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判断和认识能力,法院应当征求了她本人的意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