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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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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doc

上传人:fxl8 2013/4/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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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
统一考试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56号)以及《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5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简称“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下同)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201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定于3月26日(周六)进行。请各市按《江苏省2011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务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01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
二、考试适用对象
考试等级
A
B
C




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其它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者。
1、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城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3、翻译系列及高校外语教师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限第二外语);
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未分正副的系列(工程系列除外)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其它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1、翻译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二外语)或其它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二外语)者;
2、卫生、工程系列中在县城工作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其它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注:凡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需要符合相应的外语要求。
三、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有关职称外语的政策规定
(一)凡需委托国家评审或国家明文规定需要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效成绩的系列(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二)凡属我省评审权限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党校教师、中专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公证、律师、新闻、出版、教练员、国际商务等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其余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省合格标准。
①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②在县(不含县、县级市)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
③年龄满50周岁的;
④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⑤因公出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⑥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的;
⑦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推荐确认的。
(专业)以外其他系列(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