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IPO市场为什么不存在明显的承销商托市行为
(1)承销商托市的必要性。在中国IPO市场上,
IPO股票一直以来被市场认为是一种“稀缺资源”。这
种资源的“稀缺”性,使得一级市场上的申购从股市建
立初期到现在,都异常地踊跃。而且,一直以来中远远高于其他市场,这种现象
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尤其是个体投资者)基于过去IPO
股票上市后短期内收益率高的心理预期,使得投资者
普遍具有IPO股票上市后短期间内的交易中补“第二羹”
的心理。因此,IPO股票上市后短期内交易的活跃必然
导致几乎极少的IPO股票上市后的短期交易价格能够下
跌到发行价格以下。考虑承销商托市的对象基本上是
那些股价难以走高的股票,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绝
大部分IPO股票完全没有托市的必要。
(2)纯托市—承销商托市选择一。首先,从法律
规范看,虽然中国目前的证券法律、法规一直都没有
对承销商托市行为予以非常明确的定义和规定,但针
对承销商的纯托市行为,大致涉及的有如下条款。例
如,1993年证监会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在承销期内, 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
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
的股票”,“……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
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
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随后, 1999年
颁布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
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
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
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1996年证监会颁布
的《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 不得向企
业允诺在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从上述法律
框架可以看出,我国证券法规出于杜绝股票价格操纵
的目的,一般都禁止证券公司保留所承销的证券,并
且规定承销商“不得向企业允诺在股票上市后维持其
股票价格”。因此,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基本上阻断
了承销商利用直接交易股票的方式进行托市可能性。
其次,从宣示效应与交易成本看,Aggarwal(2000)
等人发现,事前的价格要约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投资
者对股票下跌的心理预期,使得托市的难度增大,增
加托市的成本。鉴于纯托市比其他的托市选择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