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水利厅
目录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11
1 总则 11
2 一般规定 22
3 现场安全检查 33
4 工程质量评价 55
5 防洪标准复核 88
6 结构安全评价 1010
7 渗流安全评价 1212
8 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1313
9 运行管理评价 1414
10 综合安全评价 1516
附录A: 河道堤防工程现场踏勘主要内容(待修改) 1717
条文说明 1818
1 总则 1818
2 一般规定 1818
3 现场安全检查 1919
4 工程质量评价 2020
5 防洪能力复核 2020
6 结构安全评价 2222
7 渗流安全评价 2323
8 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2323
9 运行管理评价 2423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
1 总则
为做好全省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20年(含)以上、设计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可参照执行。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应划分工程区段按评价单元开展,对现状河道堤防工程是否满足原设计与现行规范要求进行复核,评价工程安全类别。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
一类堤防: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质量缺陷,经常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防: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防: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安全、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和运行管理等,复核评价时要突出重点,因堤而异。
河道堤防工程安全评价除符合本规程外,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评价程序
河道堤防安全评价一般程序为:资料收集、评价单元确定、现场安全检查、典型断面选取、分项复核评价和综合评价堤防安全类别。
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是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洪水系列、现状堤防断面与堤顶高程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堤顶高程、堤身工程质量、堤基工程地质条件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收集,包括开展勘探、测量、检测、探测和试验工作,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同时应做好资料整理、验证和分析工作。
评价单元确定的基本原则
评价单元是指为评价堤防安全类别而划分的堤防工程区段,为提高评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单元长度一般不超过10km。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一个评价单元:
1 原设计批复的堤段;
2 同一个行政管理的连续性河道堤防;
3 同一个单位管理、属同一保护闭合区范围内的堤防。
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堤防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交叉建筑物对堤防
安全的影响情况、运行管理条件,查阅勘测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资料。
典型断面选取位置和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相对不利断面,综合考虑结构型式、地质条件、堤顶沉降、堤防走向、河道坡降、河面宽度及堤防工程安全现状等因素。
2 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50年(含)以上的堤防典型断面一般按间隔300~500m选取一个;设计洪水标准(重现期〔年〕)50年以下的堤防典型断面一般按间隔500~1000m选取一个。
3 对地质条件变化大、断面型式不一、堤前冲刷严重、沉降变形大、渗漏严重、水毁决口堤段、险工险段以及修复堵口段等工况差且安全状况差的堤段应加密选取。
分项复核评价
防洪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等按选取的典型断面进行复核计算,并结合现场安全检查情况对评价单元做出评价;工程质量、运行管理、交叉建筑物连接段等按评价单元整体状态进行分析评价。
安全类别综合评价
根据各分项复核评价结论,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综合评价意见,评价堤防工程的安全类别。
3 现场安全检查
现场安全检查目的
了解工程建设资料的完整性、堤防工程直观安全状况及运行管理条件,提出开展堤防安全评价的工作重点和建议。
现场安全检查的方法
查阅堤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各阶段的档案资料;进行工程现场踏勘、直观检查或辅以简单的测量、测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