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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财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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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财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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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处。
第三条省联社收入和支出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确保省联社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暂收、暂付款项,必须按制度规定分户记载,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条省联社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由省联社领导、相关部门和办事处人员组成,负责重大财务决策和民主监督。
财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提报、处理等事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管理
第七条省联社股权设置按照银监会《信用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省联社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实收资本是指省联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资本公积是指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投入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
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是指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未分配利润是指实现的没有进行分配的利润。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省联社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各种暂付款以及其他资产。
第十条省联社固定资产的定义、计价原则、盘点、折旧、日常管理,以及低
值易耗品的定义、摊销以及日常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联社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4%确定。
第十二条省联社固定资产的购建、维修,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由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含低值易耗品)的明细账设在财务会计部,由财务记账人员负责登记;登记簿、管理卡分别设在办公室和办事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簿核对和清理工作,以保持账实、账簿、账卡相互一致。清理工作由办公室和办事处负责。核对和清理工作记录作为档案存档备查。
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收入是指省联社在履行职能时发生的全部收入。省联社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财务收入核算。财务收入包括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赔款收入、其他收入。
管理费收入是指由辖内各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上缴的管理机构管理费。
利息收入是指存放银行款项所获得的利息。租赁收入是指省联社出租各项资产取得的收入。赔款收入是指省联社财产毁损后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固定资
产变价收入、转让收入等。
第十四条省联社收到各项收入后计入相应账户。各项收入必须认真核实、及时入账、真实反映。
第五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支出是指省联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支出。省联社的所有支出全部纳入财务支出核算。财务支出包括管理费用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网络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一)财务支出。指省联社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