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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通知(供热办 供热计量合同)(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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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通知(供热办 供热计量合同)(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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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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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政容发〔2010〕130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推行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
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和《北京市居住建筑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范我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供热计量收费顺利进行,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的有关责任,减少相应纠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分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提高其诚信履约意识,减少相应纠纷。
三、示范文本自2010年12月5日起正式推行使用。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供热协会领取,也可登录北京工商网站()、首都之窗网站()和千龙网站(子版。
四、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工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
(BF—2010—2719)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供热计量△合同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0年12月3日印发
附件:
BF----2010----2719
合同编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供热单位(乙方):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使用说明
,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双方均应当向对方出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不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
(1)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2)供热计量装置:是指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热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
(3)热量结算点:是指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按照该处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写入房屋销售合同,供热单位应当写入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发〔2010〕98号)和《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容发〔2010〕19号)所指的《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双方应当妥善保存本合同,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供热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公共建筑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用热面积、供热方式等
:
项目地点:北京市。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
□其他: 。
,其中公共建筑平方米,居住建筑平方米。
:□外接热源□自建热源□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