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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wz_198613 2018/9/29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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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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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本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本行作为委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本行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本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
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本行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上级行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本行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向本行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最低不低于贷款额度的
5‰。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3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本行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方式如下。
㈠委托方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将资金划入该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转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活期存款---×××户。
㈡委托方签发转账支票,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户,会计分录为:
借:2011活期存款---×××户;
贷: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委托贷款款项×××户。
㈢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及其他事项,办理委托放款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1392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借款人×××户;
贷:2011活期存款。
㈣委托方按规定向本行支付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2011活期存款---×××户;
贷: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
㈤结息时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1392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贷款应收利息;
贷: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㈥收回利息时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贷:1392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贷款应收利息。
㈦向委托方支付利息或委托基金,会计分录为:
借: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贷:2011活期存款---委托方×××户。
第十二条本行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须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
《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书》编号:
合同编号:
贷款种类:
借款人(甲方): 电话:
住所: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委托贷款人(乙方): 电话:
住所: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丙方): 电话:
住所: 传真:
负责人: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
委托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
受托贷款人
(以下简称丙方) :
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和借款申请,乙方同意并委托丙方向甲方发放委托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
日至年月日。
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贷款转存凭证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贷款转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