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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的作用,完善物业服务咨询、考评、论证、评估监理等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从事物业管理咨询、考评、论证、评估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对本人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的授予与取消,并负责专家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资格条件与选聘程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分为综合管理类专家和专业技术类专家。
综合管理类专家,是指物业管理行业中全面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物业服务项目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类专家,是指从事物业管理专业或与房屋建设、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包括土建、电气、暖通、给排水、结构、经济、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六条综合管理类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
(二)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四)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五)有丰富的企业综合管理及运营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公司负责或从事过市场运营、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六)熟悉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特点与规律,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
(二)从事第五条第三款中所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五)熟悉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六)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八条应聘专家可以通过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报名。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均应填写书面申请表,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者颁发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
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等社会专家作为特约专家参与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调整和公布特约专家名单。
第三章物业管理专家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由专家对拟晋升资质
的物业服务企业从服务规范和企业管理运营角度进行专业评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评定,由专家对参评项目进行专业考评,为评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由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委托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