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作者:安全管理网来源:安全管理网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7月17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类别
项   目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处罚依据
检查及处理情况
一
 
资
质
资
格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2)项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2条第(4)项
 
  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8)项
 
  危化品包装物
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44号令》第59条第(1)项、第(5)项
 
危
化
品
生
产
许
可
无证生产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19条
 
证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办法》第48条
转让许可证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该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第
 
21条第1款
非法取得许可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办法》第47条
 
未及时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办法》第50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办法》第50条
 
一
 
资
质
资
格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可证条例》第20条(及第19条)
 
未取得许可证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44号令》第57条第(4)项
 
“
三
同
时
”
及
审
查
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344号令》第57条第(3)项
 
验
收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84条
 
安全审查
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给予警告、并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17号令》第25条
 
重新提出安全审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