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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热条例(精选).doc

上传人:zhangkuan14314 2015/9/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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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供热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黑体字”为增加条款,加“”为修改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实现节能减排,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工作。
市供热管理机构和区(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特许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
鼓励热电冷联供、燃煤清洁化应用和污染物超低排放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鼓励多能源系统智能能效网络建设。
第五条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供热计量用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推行供热计量用热。第六条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要求。
积极开展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多元化投资,促进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专业公司发展。已划定特许经营范围的供热区域,实施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专业公司采取与现有供热单位合作等形式,参与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供热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供热专业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九条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能源方式,热源项目建设应当结合城镇和农村社区建设同步推进。支持有条件的城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第十条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优先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的要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并为供热范围内的用户提供热源。
供热单位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供热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
第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向供热管理部门提报次年供热发展计划。
供热管理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单位提报的供热发展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