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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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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精选).doc

上传人:bazhan333737 2015/9/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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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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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镇江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绿化工程建设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和与绿化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任务,进行分步或者一次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资金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绿化工程发包,都应当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绿化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审查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资格);
(四)受理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的备案;
(五)调解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标结果作出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园林管理局行使其他职责。
具体负责全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的事务管理。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进行。
第七条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提交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备案表;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邀请招标书,招标公告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园林管理局备案;
(四)进行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向合格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
(五)接受投标书,组织开标会议;
(六)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七)发出中标和未中标通知书;
(八)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九)申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综合性的大型绿化工程,重点绿化工程;
(二)投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绿化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绿化工程。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向提交邀请招标备案表,说明邀请招标理由及准备邀请的投标单位,可以邀请招标,但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仅有少数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和条件限制的;
(三)投资总额低于20万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向提交续标或者直接发包申请,可以续标或者直接发包:
(一)绿化工程的附属项目或者后续项目投资额不超过20万元,并且承包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续标,但只能续标一次;
(二)投资总额低于10万元,该绿化工程与原有绿化工程存在施工交叉或者管护交叉,接受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或者管护单位有足够的技术、经济能力承接该绿化工程的,可以直接发包给原有绿化施工单位或者管护单位;
(三)投资总额低于10万元,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经向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