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精神,现制定我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办法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凡我市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以下简称“我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及重庆市范围内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或换购补贴类汽车摩托车产品,均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补贴:
,凡我市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每户限购一辆。
,农民购买摩托车后享受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在2009年3月1日后至本办法下发前农民购买或换购的补贴类汽车,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补贴。在2009年2月1日后至本办法下发前农民购买的补贴类摩托车,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财政资金补贴。
(二)补贴产品确定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财建[2009]153号)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补贴类产品目录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农民群众公告。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下乡产品目录内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同式样制作,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网点),经销商(网点)应按规定的方式使用下乡产品标识。经销商(网点)在将下乡产品销售给农民时,须按照《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指定位置标注下乡标识。农民购买或换购补贴类汽车和购买摩托车请认准标识。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筹集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我市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安交管部门业务专用章):“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
“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